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5114号
吴剑安:
本院受理原告陈敏慧与被告陈荣、吴剑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511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
陈荣、吴剑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陈敏慧归还借款本金418217.12元及以该款为基数自2024年3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陈荣、吴剑安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全额收取7576.26元、财产保全费2611.09元,合共10187.35元(陈敏慧已预交),由陈荣、吴剑安负担。其中,陈荣、吴剑安负担的案件受理费7576.26元并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陈荣、吴剑安负担的财产保全费2611.09元应于给付上述款项同期迳付予陈敏慧,本院不另收退。陈敏慧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576.26元部分,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由本院予以退还。
上述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