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刘伟光: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致宇科塑胶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帝杉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刘伟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15865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如下:
一、佛山市南海帝杉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38599.1元及违约金(以货款38599.1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予佛山市致宇科塑胶实业有限公司;
二、佛山市南海帝杉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5000元予佛山市致宇科塑胶实业有限公司;
三、刘伟光对佛山市南海帝杉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所负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佛山市致宇科塑胶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30.81元,财产保全费512.33元,合计1543.14元(佛山市致宇科塑胶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佛山市南海帝杉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其中受理费1030.81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缴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对佛山市致宇科塑胶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的上述受理费1030.81元,本院予以退还。财产保全费512.33元,佛山市南海帝杉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佛山市致宇科塑胶实业有限公司,本院不另收退。刘伟光对佛山市南海帝杉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应负担的上述受理费1030.81元,财产保全费512.33元承担连带责任。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