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宁燕: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坤力德精密五金制品厂诉被告宁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26063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如下:
宁燕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58200元,及以582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予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坤力德精密五金制品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96.10元(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坤力德精密五金制品厂已预交),由宁燕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予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坤力德精密五金制品厂。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