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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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17591号原告佛山市博盛制辊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庆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判决

区人民法院2024-11-25 17:38:22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胡庆明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博盛制辊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庆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17591民事判决该案判决如下:

一、胡庆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160842元予佛山市博盛制辊科技有限公司;

二、胡庆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利息(以货款160842元为基数,自2024年4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予佛山市博盛制辊科技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516.84元(佛山市博盛制辊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胡庆明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缴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佛山市博盛制辊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的受理费3516.84元,本院予以退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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