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连梓铿:
本院受理原告刘剑炜诉被告连梓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19129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如下:
一、连梓铿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97010元予刘剑炜;
二、连梓铿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利息(以货款97010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予刘剑炜。
三、连梓铿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6000元予刘剑炜;
四、驳回刘剑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426.22元,财产保全费1051.56元,合计3477.78元(刘剑炜已预交),由连梓铿负担,其中受理费2426.22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缴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刘剑炜已预交的受理费2426.22元,本院予以退还。财产保全费1051.56元,连梓铿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刘剑炜,本院不另收退。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