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2024)粤0605民初23667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谭氏水产品经营部与被告陈康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11-25 17:35:26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陈康生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谭氏水产品经营部与被告陈康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23667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康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尚欠货款本金181349元,并支付以181349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从2023年9月21日计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予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谭氏水产品经营部;二、驳回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谭氏水产品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陈康生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13.5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康生负担。由被告负担的受理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无标题文档

版权所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12368
粤ICP备2022064853号-1

粤公网安备:44060502000301号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