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31968号
佛山市鸿权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王启响: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耐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鸿权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王启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31968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佛山市鸿权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和被告王启响共同向原告佛山市耐候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02755元及违约金[以1202755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止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付];2.被告佛山市鸿权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和被告王启响共同向原告佛山市耐候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48000元、诉讼保全担保费25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廖建杨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5年2月20日10时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大沥人民法庭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