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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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32552号原告谭宝德与被告广州广贤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戴木贤、曾砂丽、王泽贤、黄作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11-25 17:30:07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32552号 

广州广贤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曾砂丽、王泽贤

本院受理原告谭宝德与被告广州广贤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戴木贤、曾砂丽、王泽贤、黄作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32552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广州广贤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52844元,并支付以5284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自20237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暂计至2024624日的利息2806.13;2.被告戴木贤、曾砂丽、王泽贤、黄作栋对被告广州广贤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五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叶水凤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52249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大沥人民法庭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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