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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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31753号原告佛山市保基橡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正窗门窗有限公司、黄家放、卢守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11-25 17:28:22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31753号 

佛山市南海正窗门窗有限公司、黄家放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保基橡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正窗门窗有限公司、黄家放、卢守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31753号起诉状副本、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佛山市南海正窗门窗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264840;2.被告佛山市南海正窗门窗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以264840元为本金,自202475日起至实际清偿全部货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支付资金占用利息;3.被告佛山市南海正窗门窗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以264840元为本金,自202475日起至实际清偿全部货款之日止,每日按千分之五利率支付逾期违约金;4.被告佛山市南海正窗门窗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担保保函费500元;5.被告黄家放、卢守能对前述被告佛山市南海正窗门窗有限公司的第1项至第4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院判决原告方胜诉,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请院直接将原告预交的案件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行退还给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原炜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52209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大沥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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