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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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19446号原告佛山市泓冠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红、澧县远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11-25 16:24:37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王红、澧县远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泓冠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红、澧县远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1944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王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232740.15元及以该款为基数自2024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予佛山市泓冠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二、王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律师费损失25000元予佛山市泓冠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三、驳回佛山市泓冠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5427.93元(佛山市泓冠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王红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对于佛山市泓冠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的5427.93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予以退还。本案财产保全费收取1895.98元(佛山市泓冠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王红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佛山市泓冠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本院不另收退。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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