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4011号之一
佛山市金至轩门窗有限公司:
原告佛山市千面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金至轩门窗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4011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佛山市金至轩门窗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4289元予佛山市千面广告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佛山市千面广告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佛山市金至轩门窗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与上述款项同期迳付予佛山市千面广告有限公司,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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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