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2024)粤0605民初30922号原告胡意玲与被告佛山市东誉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11-25 15:42:52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佛山市东誉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2024)粤0605民初30922号原告胡意玲与被告佛山市东誉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30922号案的民事判决书。

   本院判决如下:被告佛山市东誉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押金1150元予原告胡意玲。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予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无标题文档

版权所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12368
粤ICP备2022064853号-1

粤公网安备:44060502000301号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