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9731号之一
白桂波:
本院受理原告张宣琴诉被告白桂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4)粤0605民初19731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1973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白桂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370000元予原告张宣琴;二、被告白桂波应以上项借款370000元为本金从2023年1月1日起至上列第一项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计付利息予原告张宣琴,本项随上列第一项清;三、被告白桂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信用卡款57235.92元予原告张宣琴;四、被告白桂波应以上列第三项信用卡款57235.92元为本金从2024年4月24日起至上列第三项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3.45%计付利息予原告张宣琴,本项随上列第三项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67.3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白桂波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对原告张宣琴已预交的受理费7967.38元,本院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予以退还。财产保全费2742.46元(原告已交纳),由被告白桂波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予原告张宣琴。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