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7831号之一
黄家志: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豪仕马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家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24)粤0605民初17831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1783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解除原告佛山豪仕马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家志于2023年5月10日签订的《寄养协议》;二、被告黄家志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从原告佛山豪仕马业发展有限公司处领回两匹马;三、被告黄家志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截至2024年5月9日止的寄养费63000元予原告佛山豪仕马业发展有限公司;四、被告黄家志应就上列第三项寄养费,以56000元为本金从2024年4月1日起、以7000元为本金从2024年4月11日起均至上列第三项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予原告佛山豪仕马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项随上列第三项清;五、被告黄家志应从2024年5月10日起至上列第二项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每月9000元计付寄养费予原告佛山豪仕马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项随上列第二项清;六、驳回原告佛山豪仕马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75.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黄家志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对原告佛山豪仕马业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的受理费1375.3元,本院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予以退还。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