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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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25606号原告潘成光诉被告黄怡飞、陈焕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应诉

区人民法院2024-11-25 15:19:14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5606

陈焕平

本院受理原告潘成光诉被告黄怡飞、陈焕民间借贷纠纷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提交证据副本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

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黄怡飞、陈焕平立即归还原告潘成光借款本金200000元以及利息244802.73元【①2014年8月15日起至2015年8月14日的利息为18000元;②2015年8月15日起至2016年8月14日的利息为19800元;③2016年8月15日起至2017年8月14日的利息为21780元:④2017年8月15日起至2018年8月14日的利息为23958元;2018年8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4日的利息为26353.8元;2019年8月15日起至2020年8月14日的利息为28989.18元;⑦2020年8月15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为436.82元(31888.1/365*5=436.82元);以20万元为本金,按照起诉时LPR的4倍(3.45%*4=13.8%)为标准,自2020年8月20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算至2024年6月14日(1395天),为105484.93元;2.本案诉讼费用、担保费由被告黄怡飞、陈焕平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汤镜波独任审理,于2025110930分在本院西樵人民法庭审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十一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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