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5606号
陈焕平:
本院受理原告潘成光诉被告黄怡飞、陈焕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提交证据副本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黄怡飞、陈焕平立即归还原告潘成光借款本金200000元以及利息244802.73元【①2014年8月15日起至2015年8月14日的利息为18000元;②2015年8月15日起至2016年8月14日的利息为19800元;③2016年8月15日起至2017年8月14日的利息为21780元:④2017年8月15日起至2018年8月14日的利息为23958元;⑤2018年8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4日的利息为26353.8元;⑥2019年8月15日起至2020年8月14日的利息为28989.18元;⑦2020年8月15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为436.82元(31888.1/365*5=436.82元);⑧以20万元为本金,按照起诉时LPR的4倍(3.45%*4=13.8%)为标准,自2020年8月20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算至2024年6月14日(1395天),为105484.93元】;2.本案诉讼费用、担保费由被告黄怡飞、陈焕平承担。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汤镜波独任审理,于2025年1月10日9时30分在本院西樵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