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4675号
舒服: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智诚富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云燕、舒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14675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如下:一、被告吴云燕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17041.42元,及以该数额为基数,自2024年1月29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付的违约金予原告佛山市智诚富贸易有限公司;二、驳回原告佛山市智诚富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4.5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吴云燕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264.59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予以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吴云燕不服上述判决提起上诉。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吴云燕上诉请求:1.撤销(2024)粤0605民初14675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改判一审被告舒服向佛山市智诚富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041.42元及利息;2.本案一、二审的诉讼受理费全部由佛山市智诚富贸易有限公司、舒服承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