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杨小红、杨海燕、佛山市瑞克森低温气体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广东兆佳能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杨小红、杨海燕、被执行人佛山市瑞克森低温气体设备有限公司执行追加一案[案号:(2024)粤0605执异789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605执异789号的执行裁定书。本院裁定:一、追加被申请人杨小红为本院(2018)粤0605执10479号案的被执行人,其在2235029.755元的范围内,对佛山市瑞克森低温气体设备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二、追加被申请人杨海燕为本院(2018)粤0605执10479号案的被执行人,其在2235029.755元的范围内,对佛山市瑞克森低温气体设备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三、驳回申请人广东兆佳能源有限公司的其他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复议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