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605民初21525号之一
马万奔、马学辉:
本院受理原告陈朝辉与被告马万奔、马学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2024)粤0605民初2152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 马万奔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155953.24元、暂计至2024年4月15日的利息37662.66元,及以155953.24元为本金自2024年4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予陈朝辉;二、 驳回陈朝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172.3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马万奔负担并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