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31091号
王仁华:
本院受理原告何菊花与被告佛山市时代顺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仁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31091号案的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人工工资本金14000元;2.被告向原告偿还拖欠人工工资本金的利息4550元(利息从2022年4月18号计算至2024年6月18号)及逾期利息(利息按年息的15%从2024年6月19号开始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3.本案的诉讼等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吴颖诗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5年1月17日11时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大沥人民法庭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