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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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15515号案原告祁建华诉被告黄慧琳、周婷婷、林金树、林明珠、周进杰、叶新平、黄晓君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11-22 17:21:5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叶新平、黄阶珍(黄慧琳的法定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2024)粤0605民初15515号案原告祁建华诉被告黄慧琳、周婷婷、林金树、林明珠、周进杰、叶新平、黄晓君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55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林明珠、林金树、黄慧琳、黄晓君、叶新平、周进杰、周婷婷在其继承周丽芳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沿江西路3号里水第一城4座3梯1304房[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佛字第0200351378号A]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扣除应为黄慧琳留存的120000元后,向祁建华清偿借款本金1441407.16元及利息(利息以9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的自2022年7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以491407.16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7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祁建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全额收取18330.66元(祁建华已预交),由祁建华负担916.53元,林明珠、林金树、黄慧琳、黄晓君、叶新平、周进杰、周婷婷在继承周丽芳的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负担17414.13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祁建华多预交的17414.13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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