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刘泓一:
本院受理原告李宗炎与被告刘泓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14979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如下:一、刘泓一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借款本金5302元及以该款为基数自2024年5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55%计算的利息予李宗炎;二、驳回李宗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46元(李宗炎已预交),由李宗炎负担23.46元,刘泓一负担50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予李宗炎,本院不另收退。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