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2024)粤0605民初20949号原告廖何喜诉被告覃红花、曾江彭、佛山市南海区鹏兴红水产品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判决

区人民法院2024-11-22 15:00:39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0949号    

覃红花、曾江彭、佛山市南海区鹏兴红水产品店

本院受理原告廖何喜诉被告覃红花、曾江彭、佛山市南海区鹏兴红水产品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2094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覃红花、曾江彭、佛山市南海区鹏兴红水产品店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575280元予廖何喜,并支付以575280元为本金从2023年4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4.6%计算的利息予廖何喜;二、驳回廖何喜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1096.57元(廖何喜已预交),由廖何喜负担979.43元,覃红花、曾江彭、佛山市南海区鹏兴红水产品店负担10117.14元。覃红花、曾江彭、佛山市南海区鹏兴红水产品店负担的部分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廖何喜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117.14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财产保全费4168.28元,廖何喜已交纳,覃红花、曾江彭、佛山市南海区鹏兴红水产品店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予廖何喜。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特此公告。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无标题文档

版权所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12368
粤ICP备2022064853号-1

粤公网安备:44060502000301号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