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2024)粤0605民初20023号原告李儒娜诉被告佛山市弯贝瑜伽有限公司、佛山市淑丽瑜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判决

区人民法院2024-11-22 14:59:48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0023号之一

佛山市淑丽瑜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儒娜诉被告佛山市弯贝瑜伽有限公司、佛山市淑丽瑜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002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佛山市弯贝瑜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李儒娜返还未授课学费3447元;二、驳回李儒娜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全额收取51.25元(原告已预交),由李儒娜负担1.25元,佛山市弯贝瑜伽有限公司负担50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上述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无标题文档

版权所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12368
粤ICP备2022064853号-1

粤公网安备:44060502000301号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