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9069号之一
陈祐维:
本院受理原告邓颖琳诉被告陈祐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906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陈祐维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邓颖琳归还借款本金88000元,并应以88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45%自2024年3月26日至实际清偿之日计付利息给原告,息随本清;二、驳回邓颖琳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受理费全额收取3617.6元(原告已预交),由邓颖琳负担1697.6元,陈祐维负担1920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不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原告邓颖琳已预交的受理费1920元,本院予以退回。
上述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