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8938号之二
佛山市月球城装饰有限公司、植成奇: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叶安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月球城装饰有限公司、植成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893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佛山市月球城装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叶安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2404元及利息3603.59元,并应以2240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005%自2024年4月9日至实际清偿之日计付利息给原告,息随本清;二、植成奇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佛山市月球城装饰有限公司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佛山市叶安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两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全额收取476.24元(原告已预交),由佛山市叶安建材有限公司负担18.24元,两被告连带负担458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不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佛山市叶安建材有限公司已预交的受理费458元,本院予以退回。佛山市叶安建材有限公司已预交的财产保全费290.5元,由佛山市叶安建材有限公司负担10.5元,两被告连带负担280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上述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