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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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18743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佳溋环保设备厂诉被告冯正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判决

区人民法院2024-11-22 14:57:58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8743号之二

冯正坤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佳环保设备厂诉被告冯正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874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冯正坤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南海区佳环保设备厂支付货款21868元,并应以2186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94%自2022年1月3日至实际清偿之日计付利息给原告,息随本清;二、驳回佛山市南海区佳环保设备厂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全额收取346.7元(原告已预交),由冯正坤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逾期不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佛山市南海区佳环保设备厂已预交的受理费346.7元,本院予以退回。

上述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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