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8423号
邓翠明:
本院受理原告梁恒大诉被告刘庆同、邓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提交证据副本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210140元(957620+27220-772700-2000);2.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210140元为本金,自2020年4月1日起至其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即14.8%计算的利息,暂计至2024年6月30日的利息为133950元;3.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7000元;4.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汤镜波独任审理,于2025年1月8日14时30分在本院西樵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