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陈南益:
本院受理原告陈永坤诉被告陈南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23177-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
本案按陈永坤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78元(陈永坤已预交241.56元),由陈永坤负担。陈永坤已预交的诉讼费120.78元,在本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经陈永坤申请,本院予以退还。
上述裁定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