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洪晓青: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汇力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洪晓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19440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如下:
一、洪晓青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46891.8元,并以46891.8元为本金自2023年10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的利息予佛山市汇力贸易有限公司;
二、驳回佛山市汇力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计991.5元(佛山市汇力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洪晓青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予佛山市汇力贸易有限公司。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