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5560号
王华:
原告北京车胜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与被告王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1556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确认北京车胜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与被告王华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编号:144115188329603900)于2024年8月1日解除;二、王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应将车架号为LGBF5AE09JR149099的车辆返还予北京车胜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并从2024年10月5日起至实际返还车辆时止按每月2665元的标准(不足一整月的部分按日计算,每日标准为2665元除以当月自然天数)向北京车胜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计付车辆使用费;三、王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租金45078.71元予北京车胜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四、王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违章罚款300元予北京车胜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五、驳回北京车胜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418.8元(原告北京车胜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北京车胜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负担294.5元,被告王华负担2124.3元。被告王华负担部分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原告北京车胜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124.3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