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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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33251号原告佛山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潘文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11-21 19:52:0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潘文玲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潘文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33251号案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2022年11月至2024年6月物业服务费5145.8元及违约金(自2022年1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日万分五计;2.被告支付原告2022年11月至2024年6月公摊水费14.17元、公摊电费382.08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杨风娥独任审理。本院定于202519230在本院第33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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