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吴明凤、黄德龙、黄浩葵、珠海市希淇琛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华阳电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吴明凤、何伟坚、黄德龙、黄浩葵、被执行人珠海市希淇琛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追加一案[案号:(2024)粤0605执异690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605执异690号的执行裁定书。本院裁定:一、追加被申请人吴明凤为(2023)粤0605执5482号案的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人民币470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珠海市希淇琛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依法承担补充责任;二、追加被申请人何伟坚为(2023)粤0605执5482号案的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人民币25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珠海市希淇琛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依法承担补充责任;三、追加被申请人黄德龙为(2023)粤0605执5482号案的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人民币5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珠海市希淇琛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依法承担补充责任;四、驳回申请人佛山市华阳电缆有限公司的其他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