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3317-4号之一
方亦文: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方亦文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3317-4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方亦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信用卡(卡号:622621001124XXXX)欠款本金185942.51元并支付利息108840.6元予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二、被告方亦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律师费12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757.7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