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7344号
赵国安: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广阁铝制品厂诉被告赵国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4)粤0605民初27344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当事人提交证据副本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加工费141819.4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41819.49元为本金,自2023年12月5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原告因提起本案而支出的律师费6000元由被告承担;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邱文华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4年12月25日14时3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