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9658号
朱继桃: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华昌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娄底市伟昌门窗幕墙有限公司、朱平华、朱继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4)粤0605民初29658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当事人提交证据副本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娄底市伟昌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269026.11及相应利息(以269026.11元为本金,自2024年1月1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娄底市伟昌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提货的仓储费57279.86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仓储费暂计至2024年5月20日,之后以7.4319吨为基数,按50元/吨/天计至实际提货之日并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所欠仓储费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相应利息);3.被告娄底市伟昌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暂计至2024年5月20日的回炉损失70689.77元及相应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4.被告娄底市伟昌门窗幕墙有限公司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13960元;5.被告娄底市伟昌门窗幕墙有限公司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800元;6.被告朱平华、朱继桃对被告娄底市伟昌门窗幕墙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7.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王建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5年1月13日10时0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