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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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20809号原告杨平诉被告高李、佛山市南海爱典鞋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区人民法院2024-11-07 09:32:46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0809号

高李  

原告杨平诉被告高李、佛山市南海爱典鞋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20809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

一、被告高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40526元及利息(以40526元为本金自2024年2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予原告杨平;

二、驳回原告杨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410.3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高李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四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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