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30547号
钟鹭、葛芳玲:
本院受理原告黄朝松与被告钟鹭、葛芳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30547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96629元;2.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96629元为本金自2023年8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暂计算至2024年8月9日为5188.37元];3.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蓝斯艺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5年1月6日9时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大沥人民法庭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