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中俞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潘政大与被告中俞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0605民初22806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交换证据传票、开庭传票、证据副本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承担未付本金58万元及未付利息37437元的连带保证责任;2.被告向原告承担自恒盛健康产业管理(北京)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支付之日即2023年4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付款项金额617437元为本金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暂计至2024年6月22日为131822.79元);3.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罗佳独任审理,于2024年12月24日下午3时20分在本院西樵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进行庭前交换证据及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