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何新民: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别样红门厂与被告何新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0605民初26473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交换证据传票、开庭传票、证据副本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本金685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罗佳独任审理,于2024年12月24日上午10时40分在本院西樵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进行庭前交换证据及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