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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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14172号之一原告丁灿生诉被告丁浩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11-06 15:41:07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4172号之一

丁浩宏

本院受理原告丁灿生诉被告丁浩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4粤0605民初14172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1417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丁浩宏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990000元予原告丁灿生;二、被告丁浩宏应以上项借款990000元为本金从2023年10月2日起至上项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3.45%计付利息予原告丁灿生,本项随上项清;三、驳回原告丁灿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丁灿生负担109元,被告丁浩宏负担13700元。被告丁浩宏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受理费13700元,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对原告丁灿生已预交且应退还的受理费13700元,本院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予以退还。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交纳),由被告丁浩宏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予原告丁灿生。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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