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吴伟锋、杨晓青: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彩宝来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伟锋、杨晓青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0605民初26692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吴伟锋、杨晓青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吴伟锋、杨晓青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交换证据传票、开庭传票、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吴伟锋、杨晓青向原告支付加工费50814元及利息1462.51元(以50814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暂计至2024年7月29日为1462.51元,计至款项付清止);暂合计52276.51元;2.判决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全部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汤镜波独任审理,于2024年12月2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西樵人民法庭第六审判庭进行庭前交换证据及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