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蔡伟健:
本院在审理(2024)粤0605民初27604号原告广东省海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蔡伟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7604号案的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省海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5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多预交的25元,本院退回予原告。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