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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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26825号原告佛山市桩基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佳朋实业有限公司、廖桂芳、张文宁、 佛山市悦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佛山兆泓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11-06 14:33:53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惠州市佳朋实业有限公司、张文宁、佛山兆泓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2024)粤0605民初26825号原告佛山市桩基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佳朋实业有限公司、廖桂芳、张文宁、 佛山市悦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佛山兆泓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论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6825号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95950元;2.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违约金130652.08元(违约金计算方式:以295950元为基数,自2021年9 2月20日起按照LPR(3.85%)的四倍为标准暂计至2024年7月18日为130652.08元,实际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3.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律师费37862元;4. 被告二、被告三对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5.被告四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对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诉论请求承担连带责任,6.被告五对被告四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1.本案的诉讼费、保险费、保全费由被告人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间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梁莎独任审理,并于2024年12月24日上午9时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第25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 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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