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欧阳枝辉: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富殷强包装材料厂与被告欧阳枝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0605民初28438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给付货款56992元,并从2024年2月6日起至实际付清本息之日止按一年期LPR的150%计付利息予原告(暂计算到2024年7月29日的利息为1412元,此后另计算至付清本息为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陈宇独任审理,于2024年12月2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西樵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