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湖南欣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雷友明:
本院受理原告吴启明与被告湖南欣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雷友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0605民初23134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款项113536元及逾期付款损失17452.38元(逾期付款损失的计算方式:以113536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暂计至2024年5月7日);2.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1353.6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陈宇独任审理,于2024年12月24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西樵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