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黄福翔: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龙昱纸箱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福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0605民初26759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794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以4794元为本金,自2022年10月1日起至其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的利息(暂计至2024年5月31日的利息为430.68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服务费3000元;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陈宇独任审理,于2024年12月24日上午10时在本院西樵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