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佛山市金铂龙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清远市德昌陶瓷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金铂龙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0605民初26351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货款本金607444元及利息66206.33元(自2021年12月1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以4.35%/年利率计算,暂计至2024年6月1日);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陈宇独任审理,于2024年12月2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西樵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