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2024)粤0605民初14133号之一原告佛山市慧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彬辉、潮州市潮安区凤塘金兴陶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10-30 19:08:38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4133号之一   

潮州市潮安区凤塘金兴陶瓷厂

原告佛山市慧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彬辉、潮州市潮安区凤塘金兴陶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4133案的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督促履行告知书,本院判决如下:一、潮州市潮安区凤塘金兴陶瓷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460000元以及支付以460000元为计算基数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3225日起计算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予佛山市慧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二、潮州市潮安区凤塘金兴陶瓷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15000元予佛山市慧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三、驳回佛山市慧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36.15元(佛山市慧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佛山市慧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36.15元,由潮州市潮安区凤塘金兴陶瓷厂负担9000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审法院交纳,逾期不交纳的,原审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佛山市慧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的9000元案件受理费部分,原审法院予以退还。财产保全费3238.08元(佛山市慧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潮州市潮安区凤塘金兴陶瓷厂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迳付予佛山市慧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四年十月三十日   

 

 

 

 

无标题文档

版权所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12368
粤ICP备2022064853号-1

粤公网安备:44060502000301号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