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31164号
傅颖然: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百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傅颖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31164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2023年1月至2024年6月的物业费80315.28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物业费和推广费的滞纳金合共11326.69元(滞纳金以案涉单元每月欠付的物业费为本金,自欠款当月7日起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分别暂计算至原告起诉之日,实际滞纳金计算至被告付清欠付的物业费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欧亚婷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5年1月8日9时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大沥人民法庭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