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8091号
东莞市鑫林农副产品配送有限公司、黎志权: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陈德记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鑫林农副产品配送有限公司、黎志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8091号案的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东莞市鑫林农副产品配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18637.58元,并支付以18637.5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自2024年4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暂计至2024年6月15日的利息200.94元;2.被告黎志权对第1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魏晶晶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4年12月25日11时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大沥人民法庭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日